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方便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报销单据的规范要求
1、单据的印章要求
(1)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统一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据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3)学院收据:应盖有学院财务专用章。
2、单据的内容要求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填制人。
(2)单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
(3)单据金额不得涂改、挖补,否则无效。
(4)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单据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也可复印原来单据的存根,并加盖原开出单位财务公章),由经手人写明原因、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同意,才能代作原始单据。
第三条 报销的手续要求
1、支出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者填制合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否则,不予受理。
2、报销的各类单据上必须有经办人签字,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经费项目主管部门公章,方可报销。
3、报销的各类单据上必须注明支出用途和列支渠道(经费项目名称和经费项目号)。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报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对各类支出按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渠道予以核销。对超标准、超范围、超预算的支出,在按规定程序增加预算指标前一律不得报销。
4、领取人员费用,需填制“酬金发放清单”(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主页下载),并登陆学院高级财务管理平台 “网上酬金录入”系统将电子表格上传至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然后持盖章、签字的纸质清单到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相关的报销手续。所有人员费用在领取时,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项目内容为“办公用品”、“材料”、“配件”、“图书”等的票据,其票面金额超过500元(含500元)时,要附对方单位开据的物品清单。各种外加工项目的报销应附加工清单。
6、报销探亲往返路费的事项,需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报销。
7、购买固定资产的事项,在办理验收和资产登记等相应手续后,方可报销。
8、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应签订合同的各类经济事项报销时应附合同、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工程类项目)等手续方可办理。
9、为了方便原始单据的装订、保管和查询,经办人须将火车票、汽车票、订票费发票、出租车发票、邮寄费发票等较小的单据在粘贴单的装订线以内粘贴(装订位置为粘贴单的左上角),方可报销。
10、报销业务实行当年单据当年报销,除特殊情况外,单据不得跨年度申报。
第四条 按《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现金支付限额和现金支付范围办理财务报销。
第五条 现金报销管理规定:
1、同一时期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不得拆分发票报销,套取现金。
2、项目负责人对支取现金用途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
3、不得坐支现金(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现金)。
4、现金收入按规定时间,及时送存银行(10000元以上)或交财务入账,不得公款私存。
5、不得违规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对于报销额度超过5万元的支出,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对于报销额度超过10万元的支出,须提前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预约,方可办理。
第八条 报销业务应由学院教职工持校园卡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