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院教学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预算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积极筹措资金,增加预算收入;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支出;监督预算的执行,保证预算计划的实现。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学院预算是主管院长负责制,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是预算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学院预算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预算管理的总职责是:
(一)对学院的预算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批准学院预算建议草案。
(三)监督预算的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第七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作为学院预算工作的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学院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各单位提出的年度预算建议和学院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在分析往年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学院年度总预算建议方案,报院党政联席会审议。
(三)根据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决议编制正式预算,并发文公布。
(四)将正式预算及时下达到各单位。
(五)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建议,结合学院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学院出现的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事项,提报预算调整建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调整年度预算。
(六)监督和控制预算的执行。
(七)查找、分析预算执行的差异、原因和责任。
第八条 各系、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和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按照积极稳妥、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申报本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二)按照学院下达的预算计划,落实本单位的预算收入。
(三)按照学院下达的预算计划,控制年度支出。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主管领导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如果遇国家或学院有关政策调整,或事业计划及任务有较大变化,以及为完成事业计划和任务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各单位确需调整预算支出的,向学院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学院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可靠、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确保上交;支出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具体在编制预算时应遵循:
(一)合法性原则。学院各级预算的编制要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各项收入要合法合规,各项支出要遵守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分配性原则。坚决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预算分配原则。
(三)真实性原则。学院各级预算必须以事业发展计划和履行单位职能为依据,各项收支力求真实准确。
(四)稳妥性原则。学院各级预算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坚持综合平衡,不做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做到确有把握;支出预算以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运行为中心,保证人员经费支出和教学工作运行的各类刚性支出,建设性支出量力而行。
(五)完整性原则。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由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统一核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十条 学院年度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中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收入计划。包括:
(一)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生学费收入、科研收入等。
(二)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院办学的收入,包括奖助学经费拨款、专项经费拨款等。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中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全院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经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测算。
3、日常公用支出。①教学支出,主要包括:教学业务费、教学差旅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体育维持费等;②行政管理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等。
4、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包括大型修缮类项目、设备购置类项目和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等,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三)其他支出。是指学院除以上(一)、(二)款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预算法》和学院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每年10月份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学院各单位在11月底前进行下一学年预算申报。
第十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根据各单位提出的年度预算申报和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在分析往年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学院年度总预算建议方案,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根据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议编制正式预算,正式发文公布执行,并及时将预算下达到各单位。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十六条 经批准公布的预算方案下发后,各单位应严格按预算控制执行,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坚持规范、科学地安排各项支出。作为经费使用部门应首先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安排全年经费,不得超支;专项经费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除跨年度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在预算年度结束前完成结算。
第十七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如果遇国家或学院有关政策调整,或事业计划及任务有较大变化,以及为完成事业计划和任务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各单位确需调整预算支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预算责任主体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经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在学院资金允许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