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现金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切实加强我院的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各系、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是我院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院各系、各部门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钱账分管”的原则。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配备专职的出纳人员,必须明确会计与出纳人员各自的责任:出纳管钱不管账(现金日记账除外),会计管账不管钱。
第五条 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审核、复核人员签章的现金收入凭证或支出凭证为依据。收入现金,应给交款人正规收据(或发票),不得以白条等不正规的收据代替,并在收款的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付出现金,应在付款的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以防止凭证重复付款。
第六条 严格按现金支付限额支付现金: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用现金支付。
2、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等特殊原因,办理转账、汇款或刷卡结算不方便,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单张发票可以放宽至3000元。
3、 单张发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结算支付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特殊情况需采用刷银行卡方式结算支付的,应事先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同意,报销时需附刷卡记录。
4、 以上限定金额3000元通常是指单张发票,若同一单位同期开具的同类发票或联号发票,若干张累计超过3000元,视同单张发票处理。
5、 单次财务报销现金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以现金支付;3000元以上的,以POS机刷卡或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范围支付现金,不属于下述范围的款项支付,应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 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
2、 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支出;
5、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 现金支付限额以下的零星开支;
7、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如实反映现金库存情况。现金收付应序时、如实、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核对,并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库存现金如发生长、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登记账簿,并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汇报。不得将长款据为已有,或隐瞒长短款事实,擅自修改账目数额。
第九条 认真履行现金清查制度。为了加强对库存现金的管理和监督,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应对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作定期、不定期的核查,并填制抽查登记表。 库存现金若发生长短款,应先作“暂付款”、“暂存款”或“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账务处理。属于一般工作失误造成的,可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按规定作出处理;属于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严格现金管理制度,遵守现金管理规范:
1、现金保管必须做到公款、私款严格分开,个人私款不得存放于单位现金保管处;
2、不准公款私借;
3、不准以借据或白条抵顶现金库存;
4、不准挪用现金;
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不准编报假用途,套取单位现金或以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7、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8、不准将单位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9、不准私设“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应严格执行现金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移交人员必须编制书面移交清单,写明移交的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接交人根据移交清单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验收,并与现金日记账及会计总账账面金额相核对,库存现金必须与账面金额一致。交接完毕,移交清单须经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三方签字,移交人同时须在现金日记账的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本人印章,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保证现金安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严格执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两万元),对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须于当日送存银行。存、取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由两人以上人员同行,专车往返。每日下班前,出纳应将库存现金、现金收讫章、财务专用章等放入保险箱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