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代管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管款项主要是指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学院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
1、院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管的款项,如学会经费、学术活动经费、会议费、资料费等。
2、院内各单位委托代管的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校友会活动费等。
3、凡属对外服务收入、科研经费收入等性质的账款一律不得转入代管账款账户核算。
第三条 代管款项实行开户审批,按项目进行收支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代管款项的立项
1、凡需要学院代管账款的单位或个人,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要求,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批。
2、代管款项到达我院后,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凭审批后的申请书和到款通知单到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立项开户手续,领取代管经费本。
3、同一项代管账款,如分次到款,仍纳入同项目核算管理。
第五条 代管款项的使用
1、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有权支配其代管款项的合理使用。
2、每个代管项目均应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指明经费使用审批人和开支范围。
3、代管款项的支出报销,必须依据合法合规的并经经办人、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指明的经费使用审批人签字及委托单位盖章的原始单据办理。
4、为保证各类代管款项的正常使用,防止赤字运行,学院对代管项目严格实行以收定支,不得透支使用。
第六条 代管款项的结项
1、代管账款年终结余款结转第二年继续使用。
2、代管账款项结束后,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注销代管经费本。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