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维修、装饰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学院利益、促进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院内部审计》(中内协[2009]第19号文)和《东南大学基本建设、维修、装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法》(校通知[2011]89号文)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政府及主管部门投资资金、学院自筹资金、科研经费等资金从事我院基本建设、维修、装饰工程的项目,其竣工结算审计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本办法的各类工程包括:基建工程、装饰工程,房屋建筑物的加固、改建、改造、维修工程,院内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绿化工程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等工程。
第四条 各类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由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安排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的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应在年初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交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便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统筹安排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完成竣工结算,应对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并及时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交竣工结算的完整资料,工程项目间存在交叉施工时,应将所有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同时提交。对于送审资料不完整的项目应补齐资料后再送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对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本年度需结算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当年11月10日以前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交工程项目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逾期不报,不能保证当年完成结算审计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竣工结算审计送审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1、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报审表;
2、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概算调整文件;
3、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文件以及相关资料;
4、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含软件版)等相关资料,实行议标的议标文件和相关材料;
5、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6、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记录、竣工图纸;
7、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
8、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项目管理部门必须签字盖章)、工程量计算书、钢筋用量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含软件版);
9、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以及下达给施工单位的甲控乙购材料汇总表;
10、建设单位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及清单;
11、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12、质量等级评定及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审计资料。
第九条 基本建设、维修、装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资质及取费等级审查;
2、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
3、工程施工合同审查;
4、工程质量验收证明资料审查;
5、工程项目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审查;
6、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审查;
7、隐蔽工程资料审查;
8、工程数量现场勘验;
9、工程量计算书审查;
10、特殊材料价格签证审查;
11、工程主要材料市场询价及价格审核;
12、工程结算书审查,包括定额套用及工程取费等内容的审查。
第十条 工程结算审计初审工作结束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交换审计意见。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对审计报告无异议时,应在《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审定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根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审计结果,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甲方)依据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为了正确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甲控乙购材料价款应计入工程造价,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依据审计结果与施工单位进行材料结算。
第十二条 为了防范结算审计风险,各类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累计支付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额度,如需超合同支付须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各类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禁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的工程结算现象,否则由于种种不良行为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当竣工结算审计的核减率超过5%时,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当竣工结算审计的核减率在5%(含5%)以下时,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审计费用的计算按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将本条款作为专用条款列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它是工程费用结算与支付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对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坚持原则,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或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利益的项目管理单位和个人,可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建议学院或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因工作失职、失误、乱签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审计人员在工程审计中,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执纪,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或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利益的,学院及有关单位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贿赂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