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票据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11-04浏览次数:199

 

 

    院财资〔2014〕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票据的补充规定

 

全院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票据核算管理,提高票据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票据的通知》(院财资[2014]2号)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一般规定

票据必须由依法正式注册并存续的单位开具。

票据开具的内容必须与票据适用范围相符。

取得的票据必须是税务监制或财政监制的合法、有效票据。财政监制票据或税务监制票据,开票单位应加盖全国统一规制的发票专用章。

票据上注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字样的,为无效票据,不得报销。

支付滞纳金、罚没款、捐赠款项取得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报销批量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图书、资料、试剂、材料、食品等商品,报销印刷、打印、装订、复印、加工、实验、试验、测试、车辆维修、保养等外协服务费用单张票据(或连号)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必须附明细清单(发票内容已填开明细的除外),清单须加盖售出单位公章(网上商务平台购物发票明细单除外;公章是指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下同)。

电器商场开具的发票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开具明细清单(发票内容已填开明细的除外),清单须加盖售出单位公章。

二、特殊事项规定

    (一)丢失原始票据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发生遗失,丢失人应当取得加盖开票单位公章的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签,加盖系、部公章,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代做报销原始票据。

若丢失车票、船票和飞机票等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始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的,丢失人应提供订票的凭据和对应的支付记录,并需写明丢失的详细情况说明,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签,加盖系、部公章,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票据仅能报销一次,若发现票据已经报销而又重复报销的,一经查出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网上商务平台购物取得的发票

在京东商城、当当网、携程网等网上商务平台购买的商品,发票金额不论大小一律提供支付记录和购物清单(或商品送货单);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发票要求详细参见《通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取得的发票》中的网络支付要求。

(三)通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取得的发票

(1)预付卡服务。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预付卡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非金融机构发行的跨行业消费的预付卡的充值费原则上不得报销。

(2)网络支付。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如果非金融机构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的发票原则上不得报销;报销时须提供备付金支付记录和服务费支付指令,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的发票作为报销支付凭据。

(四)旅行社等单位开具的发票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原则上不予报销旅行社等单位开具的发票。考虑到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以及服务教职工的便利,特殊确需报销旅行社等单位开具的发票的,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举办会议、培训活动委托旅行社等单位办理会议事项的,超过2万元(含2万元)须签订合同;报销时须提供详细列明开支内容和标准的费用清单,清单需要票据开具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费用开支内容和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

(2)公务出差等其他活动需委托旅行社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的,超过2万元(含2万元)须签订合同;报销时须提供详细列明开支内容和标准的费用清单,清单需要票据开具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费用开支内容和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公务出差等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

(3)以上未涉及到的旅行社等单位开具的发票报销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发票真伪验证

支付维修工程、基建工程或材料采购、外协服务等单笔款项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须进行发票网上查询验证,并将查询验证结果打印,发票查询单位须在查询结果打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查询验证结果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如果由于税务局网站等的原因,无法提供书面发票真伪查询结果的,请发票查询单位提供所开具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证明,并加盖发票查询单位公章。

(六)预存款项

企业发售的、在本企业内消费使用的储值卡,例如商场、超市、会所、石油企业、电信企业、餐饮企业、美容美发企业等发行的消费储值卡,其预存款项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其他事项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以往学院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进一步 规范  报销  票据  补充规定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2014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