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建项目、维修项目资金支付的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11-04浏览次数:190

 

 

    院财资〔2014〕8号

 

 

   关于基建项目、维修项目资金支付的规定

 

全院各单位:

为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建项目、维修项目资金支付的安全和规范,现对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基建项目、维修项目资金支付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基建项目、维修项目资金的付款必须是已与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签订了正式合同的款项,合同中应写明收款单位全称(与公章一致)、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收款单位须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2.基建项目、维修项目的工程款不得以暂付款方式办理资金付款。收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提供同等金额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财政监制票据或税务监制票据,作为账务支付的原始凭据。

3.发票真伪验证。支付维修工程、基建工程单笔款项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须进行发票网上查询验证,并将查询验证结果打印,发票查询单位须在查询结果打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均可,下同)。查询验证结果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如果由于税务局网站等的原因,无法提供书面发票真伪查询结果的,请发票查询单位提供所开具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证明,并加盖发票查询单位公章。

4.办理款项结算时,须提供已签订的正式合同原件,财务人员根据合同原件的列示,认真审核付款票据中有关收款单位全称(与公章一致)、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用途等内容准确无误后,通过网上银行或填写银行结算凭证,送交付款银行办理款项支付。银行结算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5.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以往学院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基建   维修  资金支付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2014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