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成院〔2016〕49号
关于《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全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差旅费使用和管理,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保障我校差旅费支出的合规性与合理性,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科研等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对《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东成院〔2016〕18号),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因任务紧急、突发事项或当天往返等情况的公务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单程可按人员类别对应的标准上浮一档凭票据实报销,报销时需附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二、公务出差原则上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自驾车前往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自驾车出行。对于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各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因工作需要自驾车出差的,凭出差期间的汽油费(费用在合理范围内)、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按规定(可以确认的实际住宿天数)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得领取市内交通包干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过路过桥费为ETC快捷支付的,凭缴费清单和支付记录据实报销。
三、因科研工作需要,对于使用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出差住宿的,住宿费可按人员类别对应的标准上浮20%凭票据实报销。
四、探亲旅费。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已婚职工每四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超过本人工资30%的部分可予以报销。如分居两地,探亲对象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只能报销到出境城市的交通费,超出部分自理。
探亲路费不报销飞机票,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余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级别报销,不分职级。
探亲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探亲期间的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报销探亲旅费,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审批。
五、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差旅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差旅费报销需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六、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的,交通费凭据报销,公务出行发生误餐的,在50元/次标准内凭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报销时需填写《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费核算审批单》(见附件)。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