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成院〔2017〕3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2017年2月28日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网上竞价是指通过《高校仪器设备竞价网》(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发布学校采购信息,接受会员(供应商)报价,价格审批,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网上竞价是高效、透明地对零散仪器设备采购进行货比三家的手段,是招标采购的补充形式。
第二条 为了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及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高校仪器设备竞价网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中标原则
第四条 网上竞价适用于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定型的标准物资设备的采购,发布的采购信息必须包含明确的设备名称、品牌厂商、型号、规格配置、数量、服务要求、发票要求等。定做或需查看实地确定安装情况的仪器设备的采购不适合采用竞价流程。
第五条 网上竞价一般应有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竞价,竞价时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竞价时限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三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延长竞价时间、直接初选等不同处理方式,并按相应方式流程执行:
一、延长竞价时间后,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但达到两家的,可以进行直接初选;
二、延长竞价时间后,只有一家供应商参与竞价的,可以再次延长竞价时间,也可以进行直接初选。
第六条 网上竞价的中标原则为建立在质量与服务基础上的最低价原则,根据供应商的报价、信誉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退选是指申购用户不选择所报价格最低价供应商,在次低价比最低价报价不高于5%前提下,退而选择所报价格次低的供应商。用户退选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低价供应商应标不符合用户需求;
二、最低价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的综评为“一般”或低于“一般”。
如申购用户退选,需在供应商投标竞价截止时间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书面报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退选后,选择符合条件的次低价供应商中标。
第八条 对因故作其它特殊选择的,申购用户需在供应商投标竞价截止时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管理部门充分说明其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管理部门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用户选择的结果,并将申请材料存档,接受有关部门和个人的监督。
第九条 私人自购不受中标原则限制。
第三章 评价体系
第十条 申购用户在竞价系统内对每一家中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都有一次评价机会,并可多次改评,结果以申购用户的最后评价为准。申购用户的最后评价将形成该中标供应商的信誉等级。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权对申购用户的付款、违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该用户的申购记录。受供应商投诉经核实的申购用户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申购用户规范
申购用户除应遵循上述第一、二章通用原则之外,还应遵守本章各条款。
第十二条 申购用户通过学校数字化校园信息门户进入网上竞价系统,具有网上申购、查询、初选、退选、下载资料、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等权限。
第十三条 申购用户利用网上竞价系统申购物资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学校设备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信誉和利益,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配合学校竞价系统管理人员共同完成网上竞价工作。
第十四条 申购用户应准确具体地填写申购单,申购单内容包括明确的设备名称、品牌厂商、型号、规格配置、数量、服务要求、发票要求等。申购单内容是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依据,申购单填写的内容应真实有效,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在填写申购单时,可同时填写自报单价,即申购用户经货比三家或与自己物色的供应商谈妥的价格(含税),必须是真实可成交的,同时需填写自报价厂商的名称。竞价期间其它供应商不会看到自报价内容。若无自报价可不填。截标时间前,用户可补充或修改自报价,截标时间后,不能再补充自报价。自报价企业中标后,签订合同前,申购用户需将自报价厂商的资质材料及报价书报采购管理部门审查、存档。
总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定型的标准物资设备的采购,需书面填写物资设备采购申请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经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审查后发布。
第十五条 申购单经发布、供应商投标竞价、用户初选和采购管理部门确认后即视为网上竞价合约生效,并由系统生成标准化合同。申购用户单方面不执行已中标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负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六条 申购用户应做到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一般应在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款项,另有协议除外)。
第五章 供应商规范
供应商除应遵循上述第一、二章通用原则之外,还应遵守本章各条款。
第十七条 注册供应商会员的审核,按高校竞价网供应商资质审核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注册的供应商经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网上竞价系统的正式用户,具有参与网上竞价、发布产品信息及查看高校招标信息的权利。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按申购用户填报的申购单的具体内容准确投标,不能满足申购方要求、需另报产品型号、技术指标的,要详细注明另报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配置、服务承诺等。
第二十条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价格自报价之日起15天内有效。报价应包含物资设备费、运输包装费、搬运装卸费、安装调试费、人工费、保险费、利润、税费等从产品选中起至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质保期结束止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对申购用户加收投标价格之外的其它费用(属私人自购的按其要求执行,有异议的必须注明)。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所供应的货物应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壹年内生产的原厂合格正品,须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并履行与申购用户达成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必须承诺“后付款方式”:先送货上门到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待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款(另有协议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申购单经发布、供应商投标竞价、用户初选和采购管理部门确认后即视为网上竞价合约生效,供应商单方面不执行已中标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负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若供应商报价不严肃、恶意报价而影响竞价工作正常进行,将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殊行业产品的竞价对供应商资质有特殊要求的,以发布的申购单具体要求为准。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应严格管理自己的投标帐号、密码,用其投标即等同于供应商承诺服从本办法约定的所有条款。供应商同时应对投标人员建立授权管理,若投标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供应商应及时更改密码,授权新投标人员,并跟踪落实已投标申购单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应负责及时对本单位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凡涉及可能影响供应商资质或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供应商应及时书面通知竞价系统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积极配合竞价系统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资质材料的定期年审。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竞价系统管理部门可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员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终生会员资格,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采购会员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及不合法产品进行网上竞标;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发生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五、向申购用户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采购管理部门规范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为学校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除应遵循上述第一、二章通用原则之外,还应遵守本章各条款。
第二十九条 采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申购用户管理、申购用户需求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供应商竞价结果的审核、竞价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
第三十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保持中立原则,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对网上竞价申购用户和供应商双方不偏不倚,充当裁判员的角色。
第三十一条 采购管理部门申购单信息发布管理员应做到:
一、审核申购单中明确的设备名称、品牌厂商、型号、规格配置、数量、服务要求、发票要求等方面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使发布的需求信息具有唯一性、可确定性和公平竞争性,避免供应商报价产生歧义;
二、审核使用经费的合理性,包括经费来源、使用范围及其落实情况;
三、审核、修改申购用户提交的截标时间,确保竞价活动顺利完成;
四、加强与申购用户的交流和沟通,经审核后须经申购用户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二条 对于截标后未有三家供应商报价的申购单,管理员应及时与申购用户沟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延长竞价时间、直接初选等不同处理方式,并按相应方式流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一审管理员审批中标结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申购用户初选结果符合中标原则的,即审核通过;
二、对于申购用户初选结果不符合中标原则,且退选理由不充分者,管理员应及时与用户沟通一致后,按中标原则选择供应商;
三、当与申购用户协商不能一致时,一审管理员应将此情况提交给二审管理员裁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二审为终审审批,对一审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作出对申购用户和供应商均有说服力的终审意见。
第三十五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网上竞价系统的维护,包括代码表维护、管理员注册及权限分配等。系统内的历史数据只能增加或作无效标记,不能删除,以备查验。
第七章 投诉仲裁
第三十六条 网上竞价系统可建立监督账号,监督管理员有查看竞价全过程的权限,监督部门可网上实时监督本院网上竞价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监察部门、采购管理部门接受供应商、申购用户投诉,并由监察部门与采购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