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财资〔2017〕10号
关于调整公务租车费、差旅费报销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财务报销手续,下放管理权限,提高财务服务水平,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东南大学《关于调整公务租车费、差旅费报销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发〔2017〕270号)文及相关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对公务租车费、差旅费财务报销手续和财务报销规定做出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租用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费用单笔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报销时要求提供租车合同。
二、简化差旅费报销规定
1.校内人员公务出差,乘坐公用交通工具往返的,《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公务出差财务核算审批单》报销时不再作为报销要件,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安排妥善保管,作为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的要素以备核查。租车外埠出差的,按差旅费报销要求填写《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公务出差财务核算审批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
2.除以上情况外的其他人员或其他形式的公务出差,审批和报销手续按原办法执行。
3.公务出差财务核算依据出差人数、天数、交通费、住宿费等要素,核算报销、审核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等,公务出差缺少差旅费要素的,出差人员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或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报销时财务按可确认的出差人数、天数等要素,核算报销、审核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4.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便捷的交通工具,在经费中可以报销常驻地以外地区机场、高铁站等与出差目的地(非城市间)间的交通费用,不列入市内交通补助。
5.因工作需要自驾车出差的,依据过桥(过路)费、住宿费及酒店入住明细,按可确认的出差天数,在每天不超过500元(含)的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汽油费;仅有出差目的地住宿费发票和酒店入住明细,无法取得过路费发票的,报销时按入住天数在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汽油费;当天往返且无法取得过路费发票的,可在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当天发生的汽油费;以上发生的费用列差旅费支出科目。
三、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财务简化了报销手续,调整了相关业务的报销流程、报销要素要求,明确了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审计将加大对规避合同管理、故意分拆业务、虚假套取等行为的审计检查力度,发现违规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以往学校规定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