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01-05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保障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上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地方财政和学校配套的资金,特指纳入财务项目支出范围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上级专项资金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单独设立项目账,做到专款专用,如无具体规定按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相关文件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六条 在专项资金预算内容范围内,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范围使用、挪用资金。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严格审核专项资金开支内容,核实票据内容合理性,严格按合同条款及规定的范围与额度内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材料、支付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办理,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若发现挪用、挤占、浪费专项资金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纠正或其他的相应处理。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