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告: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桃园宿舍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DDCXZB-20251001)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5-05-08浏览次数:10

各潜在供应商:

我单位于2025424日发布了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桃园宿舍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DDCXZB-20251001)招标公告,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作如下回复: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一、评标方法与定标原则资信及商务情况“提供202211日以来的同类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同品牌分体空调产品的项目实施案例,每一个得1分,最高4分。”对此评分标准,我司存在质疑。

回复:

您好,在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同品牌、一定额度以上的分体空调产品项目实施案例,是具有合理性和关联性的。这有助于学校了解投标人在类似项目中的实施能力、经验和业绩,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和顺利实施,符合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的规定。从避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的角度考虑,这类条款未纳入第四章项目需求内,不作为本次采购商品的技术条件,且不作为本次投标人、投标品牌参与的准入或限制条款。从加分分值设定的角度考虑,设定评价分值最高仅4分,无法占据评审主导地位。

质疑事项2投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一、评标方法与定标原则资信及商务情况“投标人具有有效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证书为一级的得3分,证书为二级的得2分,证书为三级的得1分。需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已于20217月取消,统一并入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该条款仍沿用已废止的资质名称,属于违反资质改革政策。且一级资质对应的工程标准需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此次项目预算为229.43万元,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回复:

您好,在20201130日住建部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拟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精简类别,归并等级设置,计划将电子与智能化、建筑机电安装、城市与道路照明合并为建筑机电工程专包,分甲乙级。但截至目前该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仍独立存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中。从避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的角度考虑,这类条款未纳入第四章项目需求内,不作为本次采购商品的技术条件,且不作为本次投标人、投标品牌参与的准入或限制条款。从加分分值设定的角度考虑,设定评价分值为最高仅3分,无法占据评审主导地位。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技术能力部分(二)“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有分体空调智能控制的业绩,该业绩需展示相关空调负荷管控项目实施案例并安排远程展示(提供合同及项目对应的任意一次付款发票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中标后原件备查)。”对此评分标准,我司存在质疑。事实依据②:分体空调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和应用门槛较高,且此类项目多集中于大型企业或特定领域。中小企业在技术积累和项目经验上难以匹配此类业绩要求。“远程展示”需投标人具备成熟的远程技术支持能力,增加了中小企业的参与成本,形成隐形壁垒。

回复:

您好,与该评标办法细则有关的变更我们将体现在近期的采购变更当中,欢迎您关注我们随后在官网发布的变更公告!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基本要求-1.6产品功能-1.6.3为提升产品质量,支持产品一致性,所投品牌具有IPM(智能功率模块)自主研发制造能力,使设备更加节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事实依据:1.IPM模块属于空调核心零部件,其研发制造能力属于企业核心技术范畴。招标文件未明确“自主研发制造能力”的具体判定标准(如专利、生产资质等),导致评审主观性过强,易引发争议。该条款实质上将投标资格与技术评分绑定,变相要求投标人必须为空调整机制造商或其关联企业,排斥了具备合法代理资质但未自主生产IPM模块的优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2.设备的节能性不只是对于IPM模块的开发,涉及整体设备的研发工作,同时各厂家内部对于IPM模块的开发叫法不同,是否存在招标人已有偏向产品及供应商的情况。建议修改为“投标产品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回复:

您好,基于项目需要,我校原考虑到采购设备需具备较好的节能性能和使用稳定性,而IPM自主研发制造能力直接影响设备的节能效果和质量。现考虑到IPM自主研发制造能力在我国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其自研产品市场占有率还未达到一定量级,决定删除“1.6.3为提升产品质量,支持产品一致性,所投品牌具有IPM(智能功率模块)自主研发制造能力,使设备更加节能。”这一项目要求。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基本要求-1.6产品功能-1.6.4所投产品、压缩机、风扇电机为同一集团品牌或其子公司品牌”

事实依据:该条款要求核心部件与整机品牌同源,构成对市场主流品牌(如采用第三方优质压缩机的厂商)的不合理排斥,限制公平竞争,违反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空调整机与部件品牌是否同源,与产品质量无必然关联。国家强制性标准仅要求部件符合安全与能效要求,未限制部件品牌来源。建议修改为“为响应环保要求,所投产品采用环保型制冷剂如R32”。

回复:

您好,基于项目需求中关于采购设备“不得使用改装机、返修机”等基本要求,1.6.4“所投产品、压缩机、风扇电机为同一集团品牌或其子公司品牌”维持了与该条款的一致性。现考虑到格力、美的、海尔、海信等品牌企业在空调领域的核心部件尤其压缩机、风扇电机上,既有自主研发的技术,也存在着通过合资引入技术或布局子公司进行生产,原条款表述可能在因不够精确引发一定争议,决定删除。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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